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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修訂「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火化後殘餘物處理要領」。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08-28 12:54
    • 旨揭要領前於113年8月16日簽准施行,為符本處114年6月20日修訂「申辦火化作業注意事項」一致,本次修訂火化後殘餘物處理要領增列第六項規定:「除骨灰(骸)外之火化殘餘物處理,申請人得選擇同意或不同意由本處在不違反公共衛生之原則下逕行處理,如不同意由本處處理,請提早於火化前告知,並於火化完成後,當日下午5點前由家屬確認取回骨灰(骸)及火化殘餘物。」
    • 檢附修訂後「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火化後殘餘物處理要領」一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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