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殯儀館回饋及減免各項措施
- 免費使用第一殯儀館設施之情形:
往生者設籍本市三民區本元里、本館里、本和里、鼎金里、鼎西里及鳥松區大華里等六里連續四個月以上者。但使用冷凍室超過15日,停柩室超過10日,其超過日數比照一般市民加倍收費。
- 使用第一殯儀館設施減半收費之情形:
往生者設籍本市三民區本武里、寶珠里、本文里、灣利里、灣勝里、灣成里、灣子里、灣愛里、鼎泰里、鼎中里、鼎強里、鼎力里、鼎盛里、本安里、寶玉里、仁武區大灣里、赤山里等十七里連續四個月以上者。但使用冷凍室超過15日,停柩室超過10日,其超過日數比照一般市民加倍收費。
- 免費使用第二殯儀館(仁武館)設施之情形:
往生者設籍本市仁武區仁武里、文武里、仁福里、灣內里、後安里等5里連續四個月以上者。但使用冷凍室超過15日,停柩室超過10日,其超過日數比照一般市民加倍收費。
- 使用第二殯儀館(仁武館)設施減半收費之情形:
往生者設籍本市仁武區烏林里、大樹區和山里、興山里、龍目里等四里連續四個月以上者。但使用冷凍室超過15日,停柩室超過10日,其超過日數比照一般市民加倍收費。
- 免費使用第二殯儀館(大社分館)設施之情形:
往生者設籍本市大社區中里里、觀音里等二里連續四個月以上者。但使用冷凍室超過15日,停柩室超過10日,其超過日數比照一般市民加倍收費。
- 免費使用第二殯儀館(橋頭分館)設施之情形:
往生者設籍本市橋頭區白樹里、德松里、東林里、西林里、芋寮里、三德里、新莊里、仕和里、仕隆里、仕豐里、橋頭里等十一里連續四個月以上者。但使用冷凍室超過15日,停柩室超過10日,其超過日數比照一般市民加倍收費。
- 自本處領屍入殮室至火化,72小時內處理完畢者,使用冷凍室、停柩室減半收費。
- 先行火化再公祭者:
(ㄧ)將骨灰罐置於臨時暫厝區,免收暫厝使用費。但以十五日為限。
(二)使用特、甲、乙、丙種禮廳場地減半收費(不含冷氣空調)。但以一場次為限。
- 農曆七月期間,使用禮廳場地減半收費(不含冷氣空調)。
- 往生者為設籍那瑪夏區、茂林區、桃源區等三區之居民並具原住民身份者,免收公墓使用費。
- 設籍或駐防本市之現役軍人或服替代役人員因公殉職者,免費使用公立殯葬設施。
- 本市公教人員因公殉職或往生者為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免費使用公立殯葬設施。
- 往生者為設籍本市連續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者,免費使用公立殯葬設施。
- 往生者為本市列冊在案之低收入戶或仁愛之家公費家民者,免費使用公立殯葬設施。
- 往生者設籍本市,雖未列入低收入戶而生活確實困苦者,使用公立殯葬設施減半收費。
- 特殊或重大事故致死,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按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費收取。
- 往生者因檢察官偵查需要,暫不殮葬者,於檢察官命暫不殮葬期間,免收殯儀館屍體冷凍室之使用費。
高雄市公立公墓、納骨塔及樹、灑葬回饋及減免辦法
◆免費使用本市公立公墓、納骨塔及樹、灑葬設施之情形:
1.設籍或駐防本市之現役軍人或服替代役人員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 (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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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市公教人員因公死亡或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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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國列冊在案之低收入戶。(須持有效期限內低收入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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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市仁愛之家公費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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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設籍本市連續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
(除戶謄本內載明遷入日期及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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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於公有地起掘之無主骨灰(骸)存放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設施者,免收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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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公立公墓、納骨塔及樹、灑葬設施減半收費之情形:
1.亡者為本市列冊在案之中低收入戶。(減半收費)
(須持有效期限內中低收入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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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或重大事故致死。(按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費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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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亡者設籍里在使用之公立納骨塔或鄰近之里連續四個月以上,按一般市民收費標準50%計收。
(即收費標準之里民價計收) (不含神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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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本市起掘之無主骨灰(骸),存放於起掘地行政區之公立納骨塔,按一般市民收費標準50%計收。(即收費標準之里民價計收) (不含神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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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合本市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遷葬)規定起掘之骨灰(骸),存放於本市公立納骨塔時,按一般市民收費標準50%計收。(即收費標準之里民價計收) (不含神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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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公立公墓、納骨塔及樹、灑葬設施減收百分之30收費之情形:
1.亡者設籍區在使用之納骨塔或鄰近之區連續四個月以上,按一般市民收費標準70%計收。(即收費標準之區民價計收) (不含神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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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本市起掘之無主骨灰(骸),存放於起掘地行政區外之其他公立納骨塔,按一般市民收費標準70%計收。(即收費標準之區民價計收) (不含神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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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外縣市使用本公立公墓、納骨塔及樹、灑葬設施收費之情形:
1.亡者非設籍本市,而其配偶或三親等內直系血親設籍本市並申請使用公立殯葬設施者,以市民價收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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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設籍本市之亡者與設籍本市之申請人間有民間習俗上之配偶或三親等內直系血親關係者,得由申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以市民價收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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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亡者設籍外縣市者,使用本市公立公墓,按所埋葬行政區公立公墓本市市民收費標準之六倍計收。樹、灑葬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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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亡者設籍外縣市者,使用本市公立納骨塔櫃位及神主牌位,按所使用行政區公立納骨塔本市市民收費價格加計50%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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