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2.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3.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4.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5.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6.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7.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8.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9.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10.人民陳情
11.施政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