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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重申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9-23 15:55
    1. 經媒體報導,有私立殯葬設施業者以預售方式,販售未經核准之殯葬設施,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殯葬設施完工,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違者將依據同條例第73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2. 對於上述情事,本處每月將不定期進行稽核及宣導,並於本處臉書及官方網站加強宣導,提醒民眾切勿受騙,亦提供檢舉電話,以適時杜絕類似情形發生。並於113年8月27日發函高雄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大高雄葬儀商業同業公會及高雄市殯葬設施經營商業同業公會,請公會向所屬會員宣導,切勿選用未經合法啟用程序之殯葬設施,以免受騙及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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