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殯葬管理條例第62條:
- 辦理殯葬事宜,如因殯儀館設施不足需使用道路搭棚者,應擬具使用計畫報經當地警察機關核准,並以二日為限。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禁止使用道路搭棚規定者,從其規定。
- 前項管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二、殯葬管理條例第68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提供之殯葬服務,不得有製造噪音、深夜喧嘩或其他妨礙公眾安寧、善良風
俗之情事,且不得於晚間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間使用擴音設備。
三、殯葬管理條例第96條:
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